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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发布时间:2022-10-13 2036 次浏览

近日,《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管理办法(试行)》(环办监测〔2022〕22号)下发实施。

《办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点位管理的职责分工:明确了相关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总站等技术支持单位在点位的规划设置、保护、调整、升级改造、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职责.

二是提出了点位设置与保护要求:明确了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是依法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监测井及其附属设备和设施;对监测井及周边环境状况维护管理、异常情况处置、标识与保护设施设置、档案管理等保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是规定了点位调整的条件和程序:强调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一经设置,原则上不予调整;对于确需调整的,规定了需要符合的四种条件,并明确了调整的基本原则、调整工作程序和调整方案主要内容.

四是明确了点位升级改造的情形和程序: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可申请对机民井、出露点或其他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监测井或取样口进行升级改造,同时规定了升级改造的基本原则、升级改造工作程序和升级改造方案主要内容.

五是建立了点位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建立组织开展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对考核点位的维护管理情况组织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同时也提出了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追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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