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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发布时间:2022-08-24 3992 次浏览
在环境监测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污染因子检测结果低于方法检出限的情况。对于未检出的污染因子如何统计排放量,小编发现不同检测单位的处理方式也不一致。以下为现行环境监测规范中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有明确规定的条文,小编摘录汇总供大家参考。
SL219-2013《水环境监测规范》
12.2.5 年平均值以算术平均法计算,小于检出限的按1/2方法检出限参加计算。但在统计污染物总量时以零计。
HJ/T166-200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11.3 “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测定结果以“未检出”报出,参加统计时按二分之一更低检出限计算”。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82号)
第七点 当监测数据低于检出限时,以1/2检出限值参与计算和统计。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附件五第二条第一款 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更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
HJ442.2-202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7.3 监测数据产生后,在对数据准备性进行确认后进行必要的统计,其中未检出部门按检出限1/2量参加计算。
HJ164-2020《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9.3.4 当测定结果高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实际测定结果值;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所使用方法的检出限值,并加标志位“L”。
HJ/T 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当测结果在检出限(或最小检出浓度)以上时,报实际测得结果,当低于方法检出限时,报所使用方法的检出限,并加标志位L,统计污染总量时以0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