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CENTER
新闻中心发布时间:2020-04-28 2461 次浏览
近日,我公司受山东港口集团日照港邀请,就排污许可填报相关内容开展专题培训。
我公司环境评价部工程师以排污许可填报的相关规范作为切入点,从相关规范、具体要求、申请时间、申请材料等多个方面,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了详细解读,并且针对日照港不同分公司的情况分别划分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明确了申请材料,真正做到百密无一疏,完成了一期干货满满的培训。
相关背景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且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核发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